欧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也被认为是碳排放制度建设最先进的地区,通过对各企业强制规定碳排放量,为全球减碳做出巨大贡献,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其成熟的运行机制对我国碳市场建设有何启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处二级调研员汪燕曾撰文表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碳市场建设的前提。欧盟制定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诸多基础法律文件,确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共同标准和程序,各国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权的分配方案也需经欧盟委员会审核许可后才能生效。正是因为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欧盟的减排效果明显好于美国等没有国家强制碳排放立法的国家。”
目前,我国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看来,虽然我国已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双碳”工作具有明显的政策先行特点,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然而,政策对交易中的很多核心问题,比如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交易中心的地位以及交易流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缺乏明确规范。因此,实现“双碳”目标须尽快完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
此外,汪燕介绍,完善的MRV制度是碳市场建设的关键。MRV是指对企业碳排放量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进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有义务对其一年的碳排放量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并将所有数据和监测情况形成碳排放报告。为了体现数据的公信力和透明性,企业需将碳排放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核查后进行交易。欧盟的MRV体系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试运行阶段,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产生了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数年的试验期,不断收集、修正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库,同时也建立了完整的MRV体系。
汪燕进一步表示:“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我国的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核查还是薄弱环节,建立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从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大都经历了由小到大、逐步扩大控排行业、降低市场门槛、增加清单企业的发展过程。如何将国外成熟的机制引用到我国的碳市场建设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编审陈星星认为,首先可以参考欧盟碳市场制定的三阶段发展路径和第四阶段(2021—2030年)时间表,以3到5年为一个周期建立清晰的碳市场发展路线图,对企业的减排过程采用动态调整的模式。其次,尽快建立和实施碳配额总量拍卖分配机制,拍卖收入用于提高能效和发展清洁能源的比例不低于三成。为保证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碳价平稳运行,在引入碳排放拍卖分配机制后,可以参考欧盟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加州碳市场和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先进做法,在引入拍卖机制后,尽快建立配额价格抑制储备和“柔性”市场调节机制。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接轨国际的核查及数据管理制度。加快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提供多元化、数字化碳金融产品和管理工具。
“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有助于更有效发现合理碳价,完善碳定价机制,推动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以成本效益优化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近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也逐步成为绿色生态价值实现的路径,对绿色低碳的科技、投资、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建设一个规模巨大、健康繁荣、活跃有效的碳市场,不仅仅是碳减排的要求,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需求。
对比全球成熟碳市场,欧盟碳交易市场从2005年运行开始,就开展了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金融交易,衍生品交易量占碳市场交易总额的90%以上。如今,欧盟碳交易市场拥有丰富的产品种类,包括现货、期货、期权等。
反观中国市场,目前的碳期货、碳期权品种仍在开发阶段,推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在种类和规模上难以满足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发展需要,仍有很大的成长进步空间。业内人士指出,下一步应该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打通碳金融现货和衍生品的交易界限,分阶段推进碳金融产品建设,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减排领域,以市场化机制促进我国碳市场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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